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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长短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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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试用期的长短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沈洁律师http://www.51lawyer.net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沈洁律师http://www.51lawyer.net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3、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部);

    4、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部);

    5、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部)。

    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六、约定的试用期的长短如超过了试用期规定,劳动者要求变更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不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规定的试用期限,按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沈洁律师http://www.51lawy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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