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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的现金价值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沈洁律师版权所有,转载必究,电话13120775113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一般都为短期保险,通常不超过一年;家庭中的责任保险主要是机动车责任保险,也多为一年一缴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不大。现金价值较大的往往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中人寿保险时间长,保险费数额大,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大。根据无忧律师网www.51lawyer.net沈洁律师在处理有关离婚案件中的经验,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该如何分割往往不能达成一致。该如何合理分割这一财产呢?

    沈律师答复: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反之,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分割方式有三种:

    1、退保后分割退保金;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对于那些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单,退保金比缴纳的保费要少得多,这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 在离婚后愿意继续投保得,可以采用第二或第三种方法。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同一人的,向原配偶支付等于保单现金价值50%的价款。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原配偶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偿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50%的价款。那么什么是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沈律师答:人寿保险不仅仅有保险的作用,还兼有储蓄的功能,在缴纳多年的保险费后,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不仅仅是分割缴纳的保费,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3、投保人为原配偶一方,被保险人为另一方的,宜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 保单持有方将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50%的价款支付给另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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