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患精神病,谁有权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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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女士问:我儿子有精神疾病,一直复用精神类药物,99年经人介绍认识一名安徽籍女子,并且在安徽结婚登记,04年儿子出了交通事故死亡,我起诉肇事方,不久前执行到了30多万赔偿款,我听说精神病和正常人是不能结婚的,现在儿媳妇要和我分赔偿金,请问律师他们的婚姻合法吗?如果儿媳和我打官司,问我要赔偿金,我该给她吗? 无忧律师网www.51lawyer.net
无忧律师网www.51lawyer.net沈洁律师认为俞女士的问题涉及婚姻效力,即她儿子的婚姻是否有效?以下婚姻无效:⒈ 重婚的;⒉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⒊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⒋ 未到法定婚龄的。
如果俞女士的儿子在婚姻登记的当时精神病没有治愈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 谁有权申请婚姻无效? 无忧律师网www.51lawyer.net
沈律师答复,谁有权申请婚姻无效,是关于当事人适格
的法律问题,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才有诉权,即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当事人是否适格主要看是否对系争事实有利益上的相关,相关的即为当事人适格。在俞女士儿子的这起婚姻中,谁是适格的当事人呢?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主要指与当事人具有特定血亲姻亲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对婚姻关系不成立具有法律上之确认利益,可以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
根据沈律师刚才对婚姻无效四种情况的归纳,申请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对应为: 无忧律师网www.51lawyer.net
⑴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⑵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⑶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近亲属指: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未成年人无效婚姻中的监护人。 无忧律师网www.51lawyer.net
⑷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俞女士儿子的案件属于第3种情况,俞女士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母亲,属于近亲属,可以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无忧律师网www.51lawyer.net
谁是适格被申请人? 无忧律师网www.51lawyer.net
在婚姻无效之诉中,由夫或妻提起申请的,应当以其配偶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如果:① 夫妻双方都在世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②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③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俞女士的儿子在04年就已经死亡,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